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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管理,该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可售房源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一次性全部公开。
据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依据本市相关规定,各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必须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许可上市销售的全部房源信息及销售价格等内容。管理部门市区两级联动,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销售现场巡查和抽查。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市国土房管部门已实施多项新举措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严禁囤地延建、囤积房源、无证售房。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本市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中介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以会员卡、优惠卡、选房卡、诚意金等形式变相收取房价款或预定金。无证售房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本市今年以来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同时加大了新建普通住房的供应量。配套出台的系列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