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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搞好新老政策衔接,市国土房管部门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本月起施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据悉,依据通知,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届时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执行。自1999年6月30日起,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的住房,产权转移有关费用按《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缴纳。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