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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强制售卖条例规定,旧物业的“多数份数拥有人”可以要求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售卖“少数份数拥有人”的业权。客观来讲,此举措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因少数业权人不愿意出售其单位而难以实施社会发展的困境,促进私人发展商发展旧物业事业。
此类强制售卖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必然会对少数人的财产权构成限制甚至威胁。因此,非公共用途的强制售卖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主要有:只有当申请强制征收土地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时,且需经过穷尽其他办法并提出合理协商并无法达成协议的最后措施,才可以为重新发展该地段向土地审裁处提出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而且,少数份数拥有人可以与多数份数拥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同样有权在拍卖过程中竞投该物业,以保证其权益得到双重保障。
总之,香港征收立法在确立私权保护前提下,始终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甚至商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严谨细致立法、公开透明程序,特别是其创设的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土地审裁处机制,使得当事人对征收制度充满信心。香港经验再次表明,完善立法固然是关键,但是一项制度真正要执行,还依赖于政府官员恪守法律的素养,加之公民对制度设计本身的信心,立法才能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效果,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信任又再次成为坚实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