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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可攀”的房价使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倾向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近日,有天津市民提出疑问,经适房与限价房,二者是否可以兼得呢?
32岁未婚的张先生想要申请限价房,但其父亲在2004年前后曾购买过一套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房产为其父所有,并非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还能申请限价房。
对于张先生的情况,河北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若经济适用房申请是以家庭名义,申请中有张先生的名字,那张先生就不能再申请限价房;如果当时经济适用房只是以张先生父亲个人名义申请的,那么张先生可以再申请限价房。
同一个申请人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后,是不能再申请限价房的,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通知,明确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申请定向安置经适房后,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但是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安置经适房家庭,其他成员仍可申买限价房,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而离异人员须在离异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