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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入住快两年了,可煤气一直不给开栓,生活太不方便了”。经典生活业主向记者抱怨道。其实,春节前后,本报记者多次接到众多业主电话,反映新建物业小区内,煤气迟迟不开栓的情况。
对于如今现代化的居民楼而言,煤气几乎和水、电一样,成为了住宅建筑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配套设施,但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一般业主在入住新小区后,往往只有水、电可以马上使用,而煤气则往往是延后一段时间才能开通。
如果说是因为入住率等因素,煤气只是延后一段时间开栓的话,尚且能够让人理解。可是让许多业主无法容忍的是,一些小区往往在业主入住了一两年甚至更久之后,煤气仍然没有开栓,给业主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煤气不开栓开发商谎言“正在办理”
家住沈阳市皇姑区经典生活的业主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从2009年入住新房至今,小区内的3座高层建筑一直没能煤气开栓,而今年春节期间要有很多亲戚朋友到家里做客,这让他们夫妻二人感觉非常为难,仅靠电磁炉烹饪,显然有点不便。“用电做菜本来就慢,而且许多菜也无法靠电磁炉做出来,让我们接待客人的时候多少有点捉襟见肘”。
王先生介绍,业主在入住时已经向开发商交了管网集资费,而且开发商承诺,入住率达到70%就给开栓。可现在,小区都快住满了,就连新建的二期工程都开始卖楼了,可现在还没有开栓,找到开发商,却始终难要来一个准确说法。
家住铁西区的吕女士也打来电话向记者反映,她是2008年11月入住的,现在煤气管线及表、阀等都已安装很长时间了,可是煤气却迟迟没有开栓。“我们实在没办法了,家里烧水做饭全靠用电也很不方便,所以还得自己购买液化气使用”,这让吕女士一家的生活增加了很大负担——液化气比管道煤气贵,换一罐15公斤的液化气得花七八十元。
尤其是小区中一些老人,在使用液化气代替煤气的过程中更是不便,“我和老伴都70多岁了,住在六楼,自己根本扛不动液化气罐,还得花钱雇人把罐送上门。”一名上了年纪的业主对记者说,他曾多次追问开发商,答复总是说“正在办理当中”,可一问煤气公司,说开发商根本没去办过手续。
煤气公司:主要是开发商的责任
记者就此问题专门找到了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开发商总是以入住率不足70%来搪塞居民,并把它作为一条“行规”,其实入住率与煤气开栓没有任何关系,九成责任都在开发商的身上。
沈阳燃气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燃气拖期开栓问题一直是关乎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燃气公司高度重视的问题。根据近年来收集的民众信息,燃气拖期开栓产生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燃气配套工程与房屋开发单位的楼盘建设速度不同步,导致燃气开栓工作滞后。
2.开发商投资实力不强,拖欠燃气配套工程款,进而产生多种连锁问题,导致燃气配套工程无法进行。如:居民在燃气工程没有竣工的情况下入住,入住后私改还没有验收的燃气管线,导致燃气工程不能验收,开栓更是无法进行。
3.开发商为节省投资,往往在部分燃气主气源管线上的投资上力度差,甚至无投资,导致新楼盘园区内的燃气管线不能与市街有气的燃气管线相连。
4.部分地区燃气主管网的铺设,受市政道路建设速度制约,有些路段无法施工或延迟实施,导致燃气配套工程迟迟不能竣工。
5.2009年以前的部分遗留的未开栓燃气工程,属房屋开发商与燃气配套施工单位(市场化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因发生合同纠纷而导致工程停工,进而形成燃气拖期开栓现象。
同时,这名负责人还介绍,如果居民想了解自己家中究竟是因为哪种情况导致迟迟不开栓,那么可以随时拨打燃气公司的服务专线96177,进行查询。
遇到不开栓业主维权先搞清三者关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髙笛原律师介绍说,业主如果因为迟迟煤气不开栓而打算维权,那么首先要弄清住宅小区内的燃气,从施工建设到安全使用主要涉及三方主体的关系,即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开发商)、燃气用户(业主)。
燃气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之间关系产生于施工建设阶段,二者是审批、建设、验收的关系。施工单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因施工单位在交房时必须保证燃气等设施符合交付标准,故二者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燃气管理部门与燃气用户之间属于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梳理清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发生燃气供应纠纷之时,就能较清晰的发现纠纷发生的阶段,从而确定责任主体。现实生活中,业主们经常会遇到阀门被断开、中止供燃气这类情况,那么就需要理清导致情况发生的原因存在于以上哪个阶段,从而确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建设施工阶段遗留的问题,导致燃气用户入住小区后,无燃气供应。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燃气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工程的验收机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如因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一直没有解决而导致业主无法使用燃气的,业主可以开发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起违约之诉。
二、业主使用一段时间燃气后,因建设施工阶段遗留的问题,导致燃气管理部门中止供气。
业主基于与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燃气供应合同约定而使用燃气,若在使用过程中,燃气管理部门发现建设施工阶段遗留的问题而中止对业主供气的,业主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提起违约之诉;同时,如果业主与燃气管理部门之间的燃气供应合同没有约定类似建设施工阶段遗留的问题是中止供气的条件的,业主也可向燃气管理部门追究违约责任。
三、燃气管理部门中止供气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中止供气的情形,包括燃气用户盗用燃气、擅自动用燃气设施、拒不缴纳燃气费用情节严重等等。燃气管理部门不具有以上法定情形的中止供气行为,都应当对燃气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中止供气给燃气用户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