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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房的老父亲去世后,一个女儿将婚后始终居住在那里的自己的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承租这套房屋中的一间居室,由弟弟承租其中的两间居室。然而,这种公有房为“公租房”的想当然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庭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河西区佟楼佟卫里的诉争房屋为企业产,由原被告的父亲生前承租。五个兄弟姐妹中,弟弟刘涵婚后一直无房,始终和老父、老母居住在一起。两位老人于2000年、2005年先后过世后,刘涵并未办理该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手续。为获得该房屋的“部分”居住权,他四位姐姐中的一位刘慧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承租该套房屋中的一间居室,由刘涵承租另外两间居室,并承诺给付另外三姐妹各33000元。这一“合理方案”,亦获得了三姐妹的肯定。而房屋的产权单位,也同意办理分户手续。
原审法庭在审理中认为,承租该套房屋的老父去世后,没有人办理该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手续,所以刘慧有要求承租该房屋的权利。考虑到刘涵婚后一直与父母在此居住、没有其他住房等实际情况,同意其承租该房屋中的两间居室。最终的判决和刘慧的诉讼请求一致。
一审判决后,刘涵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婚后因始终跟父母住在一起,被单位认为是有房结婚,因此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另外,父母生前的意愿是将这套房屋留给他,而将名下的存款分与四个女儿。而且,自己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每年按时交纳房租,与产权单位已经形成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庭审中,他提交了单位的一份说明,证明自己因居住在该房屋内,而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的说法。这份证据,遭到了四位姐姐的质疑。刘慧并提交一张自己绘制的房型图,说明诉争房屋具备分户条件,可以“公租”。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个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具体到本案中,刘慧并非诉争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此其不应该可以申请过户。同时,诉争房屋的“租赁合同”中住房基本情况写明为“独用”,所以不得将其变为成套伙用住房。最后,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个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的,应该达成一致后方可申请,因此刘慧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慧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