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要: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从昨日起施行。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相关新闻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
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
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
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