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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人会有这样的疑惑:房企是否会出现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呢?市国土房管局专业人士指出,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规定的资金使用“节点”时,可“分段”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此举既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快了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据悉,本市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在市内六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通过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使政府进一步增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力,有效防止因开发企业随意挪用预售款而导致的“烂尾”楼、“半拉子”工程的出现,确保专款专用。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中指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
管理部门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