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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记者王静一刘陈平)小区停车位开始说要卖,可等业主要买时,开发商却反悔了。11月2日上午,在成都草金路附近一家小区,物管大门前的业主们正议论小区车位问题。对此,律师回应,开发商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有义务完善停车位制度。
2011年,成都市民李先生在草金路附近一家小区买了房,入住后,他还想买车位,“物管说等全体业主入住了再统一卖”,现有停车位暂时以临租和月租的形式租给业主。因为临停一次价格较低,只有2元钱,也就很少有住户再提买车位的事。
今年11月1日上午,物管提高了临租车位价位,这引起了业主的抱怨。但当部分业主提出要买车位时,物管的答复却让他们更难以接受,“就说不卖了,只出租。”
2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物管处了解情况,物管人员熊女士向记者出示了物价局9月份刊发的文件,上面写明小区停车位出租新标,“完全按照标准来收,绝对没有乱提价。”熊女士说,之前的租金太低,车库的电费、卫生费等支出都不够,本月起开始按新标准来收。至于不卖的原因,熊小姐说,住房产权是业主的,但停车位的产权是开发商的,“我们有权利决定是卖是租,没有规定说,卖了房子就必须搭售停车位。”
“在法律上说,开发商‘只租不卖’的行为并不违法。”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云中肯定了物管的说法,但他同时说,开发商也有义务完善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满足业主的入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