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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唐戈
因价格变动而引发的购房纠纷不少。(图文无关)
案例三
开发商动荡
楼盘交楼难
日前,有买了南沙创鸿一品的网友在业主论坛上抱怨道:“千辛万苦抢到个不好的低楼层,但竟然是抵押银行的,交了钱,等了大半年都不能签买楼合同。终于签合同了,以为几栋楼早早建好,以为可以按时在2013年收楼,谁知到现在延迟几个月都不能收楼……问物业,就说:不清楚啊。即使住进去,还会面对什么问题,小市民买楼这一年,真是白头发都多无数了。要是当初没买成就好了,起码不用手尾长……”还有业主就向记者打探:听说创鸿老板被抓一段时间了,而且已经在卖所持有的物业,那已经迟交楼的创鸿南沙一品更是物管不理、开发商不露面,那岂不是会长期烂尾?
本栏撰文:记者王荔珏
记者调查:开发商“失联”态度消极
确实,现实生活中,延迟收楼的例子已经是屡见不鲜,通常,有的是因为工期问题开发商延期了交楼,有的则是购房者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按时收楼。可是,像南沙创鸿一品这般,因为老板被刑拘而导致买家收不到楼,且问物管一概不知、找房企营销负责人不接电话的怪相似乎在日益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确实比较罕见。
据了解,南沙创鸿一品首期单位于2012年7月开售,计划在2013年12月交付毛坯楼,可是到了交楼期,却让人傻眼了。业主跑去问物管,有的推说2014年3月可收楼,也有物管人员以“不知道”三字打发买家。更让业主感到忧心的是,去年12月,广东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被刑拘,随后该公司承认大比例裁员。近日,坊间更传出了“创鸿要变卖旗下项目”的消息,这让买了创鸿南沙一品房子的人更觉得收楼渺茫。一“刚需”购房者就表示:“原来计划去年12月收楼,装修好,等3月份结婚用。现在看来遥遥无期,我和女友如今天天担心的是房子烂尾!”
本周一,记者相继致电创鸿集团负责品牌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营销负责人,这两人的电话都可接通,但要么是无人接听,要么是在接通响铃后几声被直接挂断,发送的要求回复短信也一直无人回复。而另一营销负责人的电话则关机。
专家意见:要物业比拿钱走人损失小
针对该盘交楼无期、业主担心烂尾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陈敏直言:创鸿出现这种楼宇已经建成,但毛坯房也没法按时交付的现象,要么就是发展商运作资金不够导致无法按时交楼,要么极有可能是消防不过关,业主如今最应该去做的事情是想办法找出发展商没法交楼的真正原因。然后,与发展商集体商讨违约金该如何赔偿、接下来工程该如何推进才是最理智的。
当下,业主们切不可冲动地要求退楼。因为,只要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已经登记备案的话,此合同就是有效的,一旦该项目被盘活或收购,业主的物权还能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冲动之下要求退楼的话,可能损失更大。个中道理显而易见,除了之前投入的资金难以保障之外,机会成本也会随之丧失。举例而言,当年中石化大厦烂尾多年终究盘活后,坚持要物业的业主远比当初拿钱走人的业主取得补偿后,最终获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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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创鸿城
正洽谈转让
日前,记者获悉,即将问世的南海创鸿城商场正在洽谈转让,其未登场就即将面临易主。对此,发展商拒绝回答创鸿城以及佛山其他创鸿项目的动向。据创鸿城旁边的商家透露,该项目从年前就停工,开年以来再也没施工过,去年,更有工人到过创鸿城讨薪。
种种迹象表明,创鸿城内部似乎正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难题。去年有网媒爆出创鸿集团高管因涉嫌行贿被拘、大比例裁员。日前,创鸿集团原副总裁也向媒体证实,位于佛山的大型综合体项目南海创鸿城目前正与收购方洽谈转让。而南海创鸿城的开业时间也从曾宣布的去年12月底一拖再拖。有与创鸿接触的房地产代理人士就透露,洽谈的公司虽然多,但是创鸿当年拿地时地价高,卖价自然不便宜。如今创鸿城商场部分又搁浅,因此,麻烦事一定多。业界普遍认为,创鸿城临近开业才“易主”显然是开发商为了求变现。
二手交易维权众生相
本栏文/图:记者王雯倩
傻!
找中介“造假”代办完税证明
2013年9月,在广州工作了一年的小徐想在广州购房,便委托A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经A中介公司介绍,看中黄埔区某物业,便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小徐明确告知中介其目前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中介表示可以协助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保证能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审核。购房心切的小徐并未多想,向中介支付了4500元,用于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013年11月,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共同到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登记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告知徐某,其个人完税证明未能通过。此时,小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费用及中介费用,并且向中介协会反映该公司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行为,要求依法处理。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购房者告知国家的限购政策并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本案中的A中介公司,不但没有完成上述工作,还建议购房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购房资格。若经查实,小徐所提交的个人完税证明为虚假,不仅是中介公司,就连小徐也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作!
签约后嫌贵要退价涨时又要买
2013年3月10日董先生经某中介促成,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业主张先生的房屋,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给张先生6万元定金。可就在合同签订后,董先生却嫌价格偏高,有反悔之意,迟迟未给首付,并以“自己不能办理贷款”为借口,于2013年4月10日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6万元的要求。业主张先生默许解除合同但并不同意退还定金。等到了10月,由于房价持续上涨,张先生的房屋市场价已涨至90万元左右。董先生再次函告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先生并不同意。于是,董先生便于2013年11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董先生违约在先,该合同已解除,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怒!
买卖双方反悔中介作梗不撤单
2013年7月6日,王某经中介公司促成与买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5天后办理网上交易手续。7月15日,陈某因资金问题不能进行交易,随后与王某协商并签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撤下网签合同。但该中介以未收取中介费用为由拒绝双方的要求。于是,王某就上述情况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该中介公司进行投诉。
根据《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相关条例,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温馨提示:宁可延后交易别冒险“代办证明”
根据我市现行的限购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欲在我市购买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在本市没有房产及在本市工作的近五年累计满三年的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纳税证明。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当根据当地现行的限购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并且,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政策导致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变更履行主体、推迟履行时间(以便买方完善购房条件)或者解除合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温馨提示:合同生效后定金退不回
本案中,董先生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利益。其于2011年4月10日提出解除合同,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张某对此未表示异议,事实上等于双方就协议解除该合同已达成一致,该合同已经合法解除。至于定金问题,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其违约在先,给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已经合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已无任何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追讨中介费用可用司法途径
王某与买方陈某已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向中介公司提出撤下网签合同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中介公司应当配合买卖双方进行撤下网签合同的系统操作,而不应以锁定房源的形式来保障中介费用的收取。对于买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的问题,中介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