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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消息公布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走访了天津市房管局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人。
天津市房管局产权市场管理处的负责人表示,即将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依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此项规定对规范商品房销售方式,杜绝非法销售行为有利。再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可一房多售,否则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面积的计算问题是购房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即商品房销售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二是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规定3%之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足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房价款双倍返还购房人。市产权处负责人认为,对产权登记面积与销售面积发生误差的约定,可以杜绝不法开发商卖大号、圈钱,购房者多花购房款;同时也制止个别开发商为“降低”总房款,采取先缩面积后补款的骗销手段。
《办法》对定金及预付款的处置作了详细的约定。一旦商品房出现纠纷,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定金或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条款,市产权处负责人提醒购房者,在交预付款时,一定要做好当购房合同不能订立时,对返还预付房款的约定,并写在书面上,这样可以避免合同不能订立,损失预付款。
他还提醒购房者,现在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都设置了样板房或进行广告宣传,但实际入住的房子却与样板房和广告宣传的不一样。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保存好所购房的楼书、宣传材料、销售广告,对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以文字的形式,补充在合同的附件中。只有这样,在出现问题或纠纷时可以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解决。
市产权处负责人表示,结合即将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房管局将加大对住房市场的综合治理力度,以净化商品房市场,为购房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吕 新)
2001年4月17日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