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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海南省政府颁布《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据介绍,这一《规定》所包括的闲置建设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两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 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对这类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
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师海波)
2001年6月5日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