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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0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为不大于各8%。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透露,经济效益较差的职工本人和单位,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同级工会协商后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在批准的一年内,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5%缴存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2000年亏损的企业,也可同样提出申请上报,在批准的一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由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计算调整为按300%计算,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合计最高为540元(不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仍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唐佳)
2001年6月7日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