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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前年的春天,为鼓励个人投资买房,中国人民银行就在《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所有银行均可向消费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的首期支付比例由30%降到20%。随即,各商业银行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个人住房贷款的措施,但令人不解的是,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仅有1%,个人住房贷款为何少人“爱”呢?
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风险太大,银行害怕。据悉,自90年代初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来,陆续出现了一些逾期不还贷款的情况,大约200人中就有1人违约者。据建行上海市分行的统计情况显示,从金额上看按揭贷款到期不能正常履行还债责任的占3‰左右,公积金1‰左右;就户数而言,近20万户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有10%的户数不能如期还款。
二是信用不足,银行担心。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个人资信调查难以进行,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时不能不考虑风险,因此不得不对担保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比如购房者要找银行认可的经济实体作担保人,或以银行存单、债券作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条件一般人难以达到。
三是关卡难过,百姓憷头。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程序,办理过程中一般要涉及银行、房地产商、保险公司、房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房产评估、公证处等多个部门,贷款人要通过这多重关卡一般很难。想利用银行贷款圆住房梦的人,就只得退避三舍了。
四是法律难说,只能爱个“糊里糊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一些贷款房在重新判决归属后,还款义务人没有及时更改,以致造成还款人违约。这时银行收贷就要“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了。产权纠纷上的风险本就不是银行应承担的风险,银行应毫不犹豫地将这类风险转移给房地产开发商,而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即是在购房借款合同中写明如发生此类纠纷,借款人终止还款,银行将有权从房地产商帐户中扣回借款人所欠的余额。但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要办到这一点很难,因为法院本身都为“执行难”犯难,更何况银行呢?
五是银行“拿大”,“衙门”作风犹在。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以银行为中心,“客户围绕着银行转”,许多金融机构把对个人贷款看成是对贷款人的恩赐。这种传统的观念严重束缚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表现在具体业务办理上就是银行不相信个人信用,对个人贷款不愿承担任何风险,没有110%的把握不办。 (迟智广)
2001年6月7日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