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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1998年3月6日我与代理商天津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商天津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河西区某地独单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于1998年8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我使用,并且约定逾期交房,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又约定:"暖气于1998年8月30日安装到位,11月15日供气。煤气、上水、下水、供电1998年8月30日安装到位,也约定开发商未按期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购房人有权按实际总售价的1%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同时我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但是,直到1998年9月底开发商才通知我去办交接手续,代理商要求另交600元入住押金,被我拒绝。同时,合同承诺的暖气、煤气、上水、一户一表等基础设施都没有安装到位,我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予理睬,问其工作人员公司地址、电话,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代理商也说不知道并让我去找开发商,请问贵所我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购房人:张兆华
分析:
你来信所述情况,说明你与开发商已依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你们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是违约行为,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明显违约,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按期运行,特别是现已到冬季始终不能供暖,又无水的情况下,根本不能保证购房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又是一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据此,开发商不仅应向你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
综上,开发商不履行约定义务,违约行为仍持续发生,你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嘉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