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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小姐与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在天津市红桥区某处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后来开发商如期交付了房子。可在对房屋进行装饰时,刘小姐发现这房子有质量问题,于是就找到该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可对方不同意退房,说该房是已经天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过的,不会存在质量问题。刘小姐对此感到无可奈何,她该怎么办呢?
分析:
为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切实保护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就房屋质量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此外,《条例》第32条又作出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刘小姐购得的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她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但如果刘小姐认为该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有权要求退房。不过,她应首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作为依据。如果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商应当给予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给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