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
天津市河西区的李先生在98年10月购买了某房产公司的一套现房商品房,已入住将近两年,但至今仍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李先生多次去电询问,房产公司都没有明确答复。后来,经查询得知这套商品房已被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李先生根本无法拿到房产证。李先生感到特别气愤,准备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分析:
李先生的遭遇对其他购房者具有很现实的意义。他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涉及房产公司出售被抵押的房屋后受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对于李先生的情况,该房产公司显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且是由于房产公司的过错造成。李先生可以与房产公司协商退房,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根据合同约定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另外,须注意应尽快退房,因为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一旦主张实现抵押权,必然处分房屋,届时李先生将会更加被动。
目前,开发商出售被抵押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务必谨慎,先调查清楚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有其他权利纠纷,以免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