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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X
被告:XX房产开发总公司
原被告于2000年3月7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底商一套,原告交付房款后,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与签订合同时所附房型有改变,入口处比原设计图纸窄4米,严重影响将来的商业应用,因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认为,实际交付的面积并未改变,且更改较小,拒绝赔偿。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而本案中,被告未能及时告知原告有关设计变更问题,擅自做出较大变更,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