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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相邻防险纠纷
原告:庞XX
被告:蒋XX
原被告两人在临近河流处各有相邻的房屋一栋。1987年1月21日,被告在原告房屋后墙2.3米、距离疆界线1.5米处控饮水井一眼,深5米,内径05米,外径76米。挖井时,原告曾予制止,但被告继续挖掘并正式使用。1987年6月5日,该地区发生特大洪灾,致使该水井泛水涌沙,涌出沙石达23立方米。河水通过井口淘空原告的楼房基础,致使该房下陷,破裂百余处,成为危房,已不能使用,直接损失3万元。鉴定认为,原告房屋的基础及基础下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强度满足正常需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认为此乃天灾人祸,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二人的住房前后相邻,因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致使该房成为危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