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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张X
被告:XX保险公司
1994年3月20日,原告为其自有的四间住房办理了保险。在保险期内,原告出于资金需要,将其两间住房卖给了刘X。双方订立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原告告诉刘X,房屋已办理了保险,保险期未满,刘X不需要立即再办保险。刘X听信此言,立即放心搬入。可就在搬入的第三天,一场意外火灾使四间房屋全部烧毁。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原告将其两间房屋卖给刘X,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失效。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余两间房屋的损失。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对四间被烧房屋均予以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