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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联建合同纠纷
原告:XX建设公司
被告:XX纺织厂
199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联合建造综合大楼群的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建房基地由双方合作开发,原告承担全部建设资金,建成后双方按50:50的比例分配房屋并分摊公建配套面积。协议还约定由原告办理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原告付给被告动迁补偿款共400万元,后被告以原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二笔补偿款为由,终止协议。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而被告则以原告未能按期支付补偿款为由,要求终止协议。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名为联建,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被告未依有关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应系无效合同,被告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原告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400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0%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