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由: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
原告:XX贸易公司
被告:XX置业公司
1996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两日内,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否则合同自动作废。余款在1996年3月15日以前付清,被告应于1996年8月12日交付房屋。1996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付给一张100万元的转帐支票,因原告付款帐户上余额不足而被银行退票。
1996年2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53.8万元至被告帐户,1996年3月19日又转款100万元,1996年3月21日再次转款300万元,转款用途未注明购房款。1996年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为原告提供担保并承诺将上述房地产产权作为抵押。同日,原告将贷款中的460万元转至被告帐户。因原告到期未能还清贷款,被告将517.678万元汇入原告帐户,由银行扣收。后,楼房盖成,部分商业用地转作商业摊位出租。1996年11月20日,原告以被告否认双方存在购房合同关系,拒不履行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依约定合同废止。但在原被告无其他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先后接受原告汇款,并对银行做出承诺,可以认定双方仍在实际履行售房合同。但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开发权,也没有土地使用权,无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且被告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原告因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亦应负相应责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付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