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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抵押借款及房屋转让协议纠纷
原告:XX典当拍卖行
被告:XX建筑装饰公司
第三人:XX开发总公司
1994年2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以700万元企业债券作质押,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2%,到期还本付息,到期无力偿还,所质押的债券所有权限归原告所有。1995年1月3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又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出售给被告,总价款是919万元,其中500万元由被告归还原告,余款由被告于1995年6月30日前给付第三人。合同还约定了违约事宜。同年9月11日,该房屋因另案被法院财产保全。同年10月19日,原告将质押债券返还第三人。
另查明,该房屋已于合同签订前抵押给案外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将第三人欠款划归原告,被告辩称,因第三人未将房产抵押情况告知被告,所以该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陋就简第三人隐瞒抵押事实,被告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而原告与第三人所签的抵押借款合同因超出原告的经营范围,也应认定为无效。判决由第三人返还原告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