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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预售商品房纠纷
原告:XX开发公司
被告:XX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1992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营业用房,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40%,第二层盖板前付20%,第四层盖板前支付20%,房屋交付使用前3天,一次结算房款后交房。交房时间定于1993年12月30日前。1993年1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增购部分营业用房,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与前合同相同。原告于1992年10月22日,12月30日,1993年6月20日付款给被告。1994年8月2日诉争房屋竣工验收。被告多次催原告交付购房尾款,办理交接房手续。
原告以被告所建房屋与其提供的图纸及介绍情况不符为由,未予置理。
1995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查明,该案讼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划拨所得,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在原被告签订订购合同时,没有取得建房的合法手续。故该订购合同认定为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