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贾XX
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2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商品房一套,合同规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已被被告办理抵押,而被告也承认上述事实。经法院调解,被告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