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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离婚中公房承租权纠纷
原告:张XX
被告:李XX
原告于1999年2月15日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共同居住的公房一套的归属权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系被告单位所分配的公房,由被告承租。
原被告已经共同居住多年。被告拒绝与原告共同承租该公房,且原告无独立承租的公房及私房,解决住房问题有困难。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单独承租的公房,经双方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单独承租权转化为共同承租权。且本案中原告解决住房问题困难,经法院调解,由被告继续承租,但给予原告一次性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