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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欠款纠纷
原告;天津市XX房开发公司
被告:张XX
原被告于1997年8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支付了首期房款后,其余房款被告拖欠未交,故原告诉请法院支付所欠房款及违约金。被告张XX经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已享有房屋的权利,应继续履行支付所欠房款的义务,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款并给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