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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原告;天津市XX房产公司
被告;XX酒楼
原被告于1996年3月29日,1996年10月30日分别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经营餐厅、美发厅。1997年9月起至1999年9月,被告未交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未付。1997年12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其另一处房屋租给他人经营餐饮、健身等项目,违反了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应保证在其区域内不再开设与承租方经营范围相同的服务设施"。由此,给被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经核实帐目,被告减少了部分营业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损失。经调解未获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管理费等;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