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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欠款纠纷
原告;天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吕X
原被告于1997年9月24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首期付款40%,余款利息分期付清,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被告按实际应付款月息1%给付违约金。被告付完首期款后,入住,但余款未交,经原告催要未果。另,被告还欠房屋修缮物业管理费未付。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款、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被告辩称,1997年12月,被入户盗窃,故要求原告调同样房型或退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保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家中被盗为由,要求原告退房,理由不足。原告所提房屋修缮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购房余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