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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
原告:天津市XX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XX开发经营公司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5日签订协议,原告其所属的部分工程用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交纳2000年第二季度租金,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给付所欠租金,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交纳所欠租金,但由于原告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加之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无依据,故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经法院查明,在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有偿使用的土地,原告享有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少部分为临时用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由于原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及原告将其不享有出让权利的临时用地交被告有偿使用并获得了利益,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给付所欠租金;免除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