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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原告;天津市XX房产开发公司
被告:XX工业公司
1993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开发区的厂房共669.54平方米。自1993年11月,被告开始拒付房租,并占用厂房,虽经原告催款,未果。被告承认拖欠租金,但因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维修厂房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由于厂房失修给被告的生产造成影响,为此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同意免收被告的违约金;被告同意将厂房归还原告,并分期付清所欠租赁费用;被告撤回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