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者按:每年一到"3·15"这一天,消协公布的投诉最高的几个行业中,房地产总是排在其中。高投诉使得许多想买房的人望而却步。为此,本版特辑一组在房地产投诉较高的几个方面的文章,以提醒读者注意。
还有一点想提醒读者注意的是,"3·15"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但保护自己的消费利益却不只在"3·15"这一天。
对于老百姓来说,签合同这一原本陌生的经济行为随着房改的深入已逐渐走进了您的生活。但"合同"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毕竟还是个新生事物,因此,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就少不了。其中,购房合同中陷阱成为消费投诉中的热点。
现在购房时签订的认购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多是开发商未与购房者协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就笔者所见,几乎所有到消协去投诉的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均未采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的《购房合同规范文本》。在合同的具体实施时,开发商往往又一厢情愿地添加补充条款,目的是给自己卸包袱,把责任推给购房者,认购书成了"不平等条约"。而当购房者因格式合同受到侵害,诉至法院时也大多因合同生效而败下阵来。
合同中违约责任不清楚是最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实施货币拆迁以前,拆迁房在建,用周转房进行拆迁是常有事儿。发展商与拆迁户定下协议,过段时间即可迁入新居。拆迁户以为熬上两年就可以乔迁新居过上舒心的日子。谁知建房工期一拖再拖,交房日期一延再延,新居就是不能到手,这给消费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房地产公司的理由却很简单,款贷不来,没钱建。
有些合同看似合理,却隐含陷阱,消费者防不胜防。就拿商品房的面积问题来说,一些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规定:房款按实际交付面积多退少补。这条款看起来很公平,实际上却易形成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面积少了虽说退钱,但很可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住房需求;面积多出来了,超出了消费者的预算,造成经济负担。而开发商却可以依此条款来强迫消费者接受超过原定的房款,将自己的过失转嫁给消费者。
去年新颁布的《合同法》格式合同做出了种种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制定条款须遵循公平原则;对重要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某些免除自己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解方法,将使用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现实中,购房者一般都处在被动地位,个别开发商往往乘人之危,得寸进尺,购房者也往往不情愿地做出让步与承诺,约定免责条款,这样做显失公平。今后在购房时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就应该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益。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