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就近到建行各区县支行经办网点(即“经办行”)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立帐户手续。 单位录用新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当在录用和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行为新录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办理开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具体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就近到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及预留银行印鉴卡片(用计算机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同时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软件”)。
2、单位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填写“汇缴清册”和“汇总表”,经上级主管劳资的部门签章(无上级主管劳动工资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由本单位工会签章),在领表后15日内交经办行。
3、经办行接到单位的“汇总表”和“汇缴清册”进行审核录入微机后,将打印的“汇缴清册”返回该单位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经办行为该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和个人帐户。
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