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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之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正式实施。按新的规定,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会发现与以前有许多不同之处:可不再出具收入证明,而采用按照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比例反推;针对家庭收入的不同,月均还款额也做出了调整;保留的生活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下调至每月400元。
为了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做出这些调整的“内幕”,记者采访了政策法规处杨学锋处长。
■取消收入证明——减化手续
有一位业内人士曾计算过,按以往的规定,买房人要做全套公积金贷款至少要去不同的地方跑上十趟。其中,到所在单位开收入证明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自9月10日之后,根据《通知》要求,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杨处长表示,这一调整将使买房人做公积金贷款更简单了。
以往买房人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出示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是为了通过收入证明来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那么,现在不需要出示收入证明是否意味着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评估了呢?
杨处长表示,不出具收入证明也可以了解到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和还款能力。今后,将采取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其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即月收入等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单位缴存比例按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缴存比例按10%计算。)例如,一个一般单位的职工每月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是200元,除以8%,则可以反推计算出他的月收入为2500元。对于其他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为计算借款金额的月收入基数。
■反推月收入——保证交存人的合法权益
杨处长表示,按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月收入的方法不仅简化了贷款手续,而且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按公积金缴存条例足额缴存了公积金的,不会影响其月收入的核定。但是,如果反推出来的月收入与借款的实际月收入不符,则说明其所在单位没有按有关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公积金。
■贷款向经济适用房倾斜
《通知》规定,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申请的个人贷款金额可根据购房需要控制在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的20倍(含)以上。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余额按照6250元计算。即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至少可以贷到6250?0=12500元。同时借款额度在上述标准以内的,其家庭月收入的标准不受本《通知》的有关限制。
“这些调整是在向中低收入买房人倾斜,保证中低收入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杨处长认为,目前的贷款条件更有利于中低收入者解决基本的住房问题。 (文并摄/周宏)
■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将更有利于买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