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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桑先生今年年初购买了商品房,然而事后当其学习了大量法律知识后,突然发觉自己有笔8620元的住房抵押保险费付得冤枉。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桑先生以《保险法》为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讨回对方错收的保险费。
桑先生买房是今年2月份的事,当初在与房产商、贷款银行签订相应合同时,银行要求他到指定的某保险公司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桑先生当场表示异议,但银行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若不办理保险手续,桑先生将不能得到贷款。无奈中,桑先生只得在支付了8620元的保险费后,办妥了购房手续。然而,成了业主的桑先生并未死心,他仔细研究了《保险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在10月11日向闸北法院具状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连本带利返还保险费。
在诉状中,桑先生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购买保险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购买保险。桑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依据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是一个行政规章,由于它和法律规定有所抵触,所以依此作出的强制保险行为是非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桑先生在诉状中还同时指出,住房抵押保险对投保人不具备保险利益,有违法律规定。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当初订立的贷款保单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其保险费本息共计8720元。
由于桑先生的购房情节在本市商品房销售中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贷款购房者都办理过住房抵押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所以闸北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表示,将依法谨慎审理此案,给购房者和保险公司一个明确的判决。(罗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