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两年多来,海南省通过核发换地权益书等办法收回盘活闲置土地6553公顷,使全省闲置土地总量减少了36%。经过确认的土地权益有18618公顷,核发换地权益书272宗,占应核发总数的82%,权益价值量达10.5亿多元。
1999年7月以来,海南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坚持以盘活金融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研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等十多个政策法规,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据介绍,按照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闲置建设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两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对这类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海南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和抵债给银行的闲置土地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办法收回使用权,这样做有利于政府统一控制土地市场,将分散的闲置土地重新规划利用,同时还可使换地权益书的持有者重新拥有可流动又可升值的资产。 (师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