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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物业法》或《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根据建设部等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这些法规大多都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法律责任等。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招标能否真正体现广大业主的意志。不少地方规定业主大会由住宅出售单位会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但对住宅出售单位、开发商等拖延业主大会的召开则无处罚性的规定。
不少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不多,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受理业主投诉的条款也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