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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再“扯皮” 办完不超过5天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针对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进行房屋预售登记,从而增加预售商品房项目管理难度的问题,颁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自6月15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将由预售人在30日内单方去房地局办理。
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再“扯皮”
在原先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共同办理,但这样经常发生登记不及时的现象。而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又经常因此而相互指责,《通知》指出,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将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同时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不过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买卖双方未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登记时间全面提速
《通知》指出,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另外,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