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各条款推敲上,一些错字和缺项现象可能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但是他们手中的合同文本本身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工商局日前规定一律使用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封底右下方有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监制和印刷厂承印的防伪水印标记。修订前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使用至今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