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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此项贷款可取余额
近日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天津市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政策进行调整。自今年7月23日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分月或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和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如按揭贷款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国定居提取等不变。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后,对于准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已经贷款的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在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贷款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将进一步减轻职工偿还贷款的负担和压力,促进和方便广大职工贷款,同时,也加速资金循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住房公积金制度。
例如: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10万元,每月应偿还本息1000元。职工与配偶在贷款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计为8000元,目前双方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共400元。那么,在提取政策调整前,职工只能提取还款当月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由于贷款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提取,那600元职工就必须用工资收入支付。政策调整后,职工不仅能提取还款当月新缴存的400元,另外还可在不超过已偿还本息的前提下,提取贷款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中的600元,也可以在提前还款后,将贷款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