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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方式。即由中介公司充当房屋换出方或换入方的代理人,协助双方达成房屋置换的协议,房屋的价格由换出方与换入方自行协商,目前的房屋置换多采取此种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置换服务的,在委托事项兑现后,一般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方式。即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房屋,价格由其与换出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再将收购的房屋出售给换入方,价格由其与换入方协商议定。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置换服务的,不得向换出方或换入方另行收取代理费或手续费。
三、包销方式。即房屋置换公司与换出方确定房屋置换价格(包销价)后,由置换公司为其寻找买主,并以高出包销价的价格出售,如在此期间房屋未能出售,则由置换公司按包销价收购。此种方式在操作上比较灵活,一般置换公司会采用先按包销价的50~60%支付房款,待房屋售出后再支付剩余价款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但实践中,房屋置换公司除价差外,往往会要求收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此类要求,换出方及换入方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