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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内市民对物业管理收费方面投诉突出的现象,上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对上海市职工住宅立项建造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以及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发布了新的规定。据悉,此新规将自9月1日起执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从住宅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例如9月办理了入住手续的,10月起支付,而当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非新建商品房即二手房的买受人自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无论是业主的管理费、保洁费,还是保安费均应按现行的规定执行。即: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至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至10元;保洁服务费每户每月3至6元;保安服务费每户每月3至6元。据解释,此项《通知》实行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类业主:上市交易的售后公房业主、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的业主、有限产权房接轨为完全产权房的业主和按规定归并为内销商品房的业主。
另据《通知》规定,其中带电梯住宅的业主,若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筹集或交割了房屋维修基金的,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公房售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若未按公有住房出售筹集维修基金的业主,其电梯、水泵运行费则按规定直接全额支付。
必须提醒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可以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