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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9-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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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94] 福建省 网友:cvc 于2005-05-09 23:30 发表评论:

  福建省福州市兰庭品牌房地产(兰庭湾楼盘)严重侵犯业主权益。

   本人是福州市“兰庭”品牌系列中仓山区“兰庭湾”楼盘的购房者,在2003年10月2日交房,在购房合同规

  定的办理产权证一年期限内,“兰庭”品牌房地产开发商福州市天福房地产集团及长城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产权

  证办理时间,未达到办理产权证的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在一年期限过后,产权办理进度还未向业主公开。五

  一假日期间,开发商与一部分业主签订一份协议,大体内容是以2005年9月28日前为期限,在此日期之前办理好

  产权证,则业主放弃赔偿,在此日期之后办理好产权证,则此日期后每日赔偿50元。试问,这协议符合情理吗?

  就因为抓住某些业主当初没有签订产权交付违约赔偿金条款的心理,采用这样的协议分解业主解决问题。再看看

  这样的协议是不是如同一场赌博,赌你开发商在9月28日前能不能办理出产权证。简直是拿业主的权益当儿戏。 因为本人在购房合同里签订了产权证办理逾期按总购房款1%赔付损失,所以没有在这个闹剧中签署这份“

  赌博”协议。再说,每个业主当初的购房款不一样,你开发商怎么能一棍子打死都以50元每天的标准赔付?(更

  何况这个时间比新楼盘交付规定的90天办理还长,明白着业主是拿不到任何赔偿的),从性质上来说还是以强体

  逼迫弱体。 大家来看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其中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

  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

  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以上才是福州“兰庭”品牌房地产开发商应当遵循的法规。我们再来看看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

  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

  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本人非常怀疑福州“兰庭”品牌房地产开发商很明白以上的这个第十九条,故意挑了个9月28日的

  日期,再多4天就适用第十九条法规了。

   写了这么多,只想提醒全国的购房者特别是福州的购房者,再大的开发商都会玩猫腻,都会某种程度的不把

  购房者当回事。特别慎重提醒“兰庭”品牌房地产的开发商,现在你们的“兰庭新天地”、“兰庭西江月”等等

  楼盘还在销售中,请把购房消费者“当回事”。也特别慎重提醒福州的购房者,在购买“兰庭”品牌楼盘时请看

  清楚、填好你们的购房合同。本人邮箱cvc2xp@tom.com,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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