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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产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怎么使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单位自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该意见细化了单位启用房改住房资金的审批要件程序,更加方便规范了单位使用房改售房资金。该意见于11月1日正式实施。遵循文件精神,主要操作性内容为三部分。
一、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
按照《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10%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高层住宅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后,剩余资金按如下比例分配,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售房收入全部留归产权单位,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其中:80%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分配;6%的资金建立售前维修资金;10%的资金建立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4%的资金用于单位售房经费。房屋售前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可用于住房货币分配或转制资金。”
二、单位产公房出售收入审批使用要件及程序
1、建行打印对账单:申请用款单位到建行区(县)支行打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对账单(注明单位自前次用款以来每一笔90%、10%和1%售房款归集金额、余额)。
2、用款单位申请及备件: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在申请报告中需注明申请用款总额、使用方向,并提供相关附件。附件包括:
(1)使用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天津市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职工购房情况明细表(购房人、补贴金额、购房金额、购房面积及合同号);职工购房合同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留档)。
(2)使用住房售前维修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的提供如下资料: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书;与施工单位待签订的维修合同。
(3)使用售房经费的应提供如下资料:售房经费使用计划。
用款单位申请用款要件齐全后,在区(县)房委办领取并填写《单位自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表》,并报主管局审核。
3、主管局审核:主管局对单位申请用款资料,根据用款范围、资金用途、审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区(县)房委办审批:区(县)房委办接到主管局审核的《审批表》后,查验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用款范围和审批条件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委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超出规定用款范围的,区(县)房委办需上报市房委办。
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售后主体结构维修的,由区(县)房委办、区(县)房管局主管部门对需要维修住房的地址、项目、损坏程度进行现场核验。提出住房是否符合使用主体结构维修资金条件的意见。
5、建行划款:申请单位持批准《审批表》到开户建行办理用款手续,开户建行按照《审批表》批准用款额度。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于用款单位提供批准文件当日办理拨款手续。
6、反馈用款结果:单位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后,及时将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际结果(项目、金额)报区(县)房委办。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售房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我市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使用售房款。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住房委办对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情况要跟踪检查,结果据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未经审批,建行各区(县)支行不得划款;对伪造要件,套取资金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用于审批用途的单位,要限期追回。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