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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收费将进行重大改革——从今年12月1日起,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将由过去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改为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这是今年市人大通过颁布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的。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已于日前先期实施市场价格,普遍反映良好。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价部门确定,在住宅走向商品化的初期应该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日益深入,房屋档次越来越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拉开的差距越来越大,互相攀比的问题随之出现,反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合理的事件屡有发生,因种种理由不交费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收费一定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是,既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又要使消费者和物管企业有所遵循,于是,该《条例》又明确了政府部门要出指导价格;指导价格的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在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时,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该《条例》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