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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出台土地管理新办法
今年九月份召开的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大会传出信息,除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外,在浦东新区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新出台的“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方案”补充方案和“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今年7月1日以前经营性用地进行清理,凡符合条件的,都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建立地价公示制度,通过调节土地供应量调控地价,逐步加大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
物业收费实行新规
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对以职工住宅立项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及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起始日期等有关问题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上市交易的售后公房业主、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的业主、将有限产权房接轨为完全产权房的业主、以及按规定归并为内销商品房的业主等四类业主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均应按售后公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带电梯住宅的业主,若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筹集或交割了房屋维修基金的,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售后公房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筹集该维修基金的业主则按规定直接全额支付。
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应按上述标准补缴,但事先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办。对于房产交易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价部门规定,支付起始日期的计算办法分两种,如买新房,物业管理费从住宅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由受买人支付,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及以前的物业管理费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如买二手房,买受人应自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外,规定还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预收的管理服务费不得超过3个月。
加大违法用地处罚力度
上海市房地局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八月份出台三项措施,加大对违法用地处罚力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服务、金融、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通过公开招标、平等竞争、规范运作、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的市场化供应机制。同时要完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保证土地市场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第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要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要求进行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涉及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要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加大对违法用地处罚力度。区、县房地局要对建设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划、计划审批,是否按程序供地等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现象,遥感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了查处。经查实的违法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买房实行新办法
7月1日,上海市实施新的《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明确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即总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若有误差,其面积误差比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套内建筑面积按“按实结算”的原则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这一原则与购房人平等协商,通过预售合同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凡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实测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预售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但未载明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交房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房屋建筑面积减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多收的房价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百余家企业被注销开发资质
今年,经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核定,决定注销上海345家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据悉,市工商局也将取消上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在2001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中,上海绿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84家企业不合格,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房地资源局决定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上海居梦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自行歇业,市房地资源局也决定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取消蓝印户口实行居住证制度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随即颁布了《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于6月15日起实施。
可以申领《居住证》人员的适用对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记录着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信息,可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等事宜。《上海市居住证》的有效期分6个月、1年、3年和5年四种;有效期满,可按规定办理换证。
上海房地产的美丽泡沫就要爆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