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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收房对于购房者来说是最重要的环节。北京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他们非常担心自己所买的房子在竣工后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采取集体收房,通过网站上某一项目的业主论坛而自发结成“维权联盟”。
集体收房的出现源于近年北京交楼比较集中,出现多种承诺不兑现的问题,是业主维权意识增强后必然的行为表现。集体收楼简易了步骤,业主们在达成集体收房的意向后,可以与房地产专业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减少了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有关法律工作者为购房者提供了四种应对策略:
1、对于规划、设计变更问题,业主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与卖房人交涉外,还可以就规划的变更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对于入住时,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办理入住的前提的做法,应该说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签订任何自己认为不公平的协议或相关文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不得以此阻挠业主入住的。
3、关于交房时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们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解决。2001年6月1日生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从法律上来看,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物业管理合同不能签订,责任应主要在开发商一方。
4、至于办理入住时程序本末倒置的问题,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
业主集体收楼的行为是业主理性维权的表现,相对于以前不成熟的市场状况下所实施的过激手段是一种进步。在集体收房当中业主之间可以优势互补,增强了解,为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奠定人文基础。同时,通过集体收房可以增强购房者的法律意识,从大的方面讲,有利于完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
集体收楼能否成为自觉性的维权行为呢?有关律师指出,其实集体收房有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业主想集体收房但是却不能筹集起相关的律师费,导致没有律师来推动这件事情的进程;有的业主不想参加到集体收房的“维权联盟”当中,但又想享受其他业主维权之后所得来的“胜利果实”,致使集体收房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业主一定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团结齐心,这样才能有利于事情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