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配备电梯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人各1%
配备电梯住宅,开发单位1.5%、购房人1%
从近日召开的市房管工作会上获悉,《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也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买卖要按一定比例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该办法规定买卖新建商品房时,开发单位和购房人应当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各自缴存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其具体缴存比例为购买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购买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办法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都应建立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维修基金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立账,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