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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经常会有一些意外的事情发生,有人把这些无法预料的意外叫做天灾人祸。而遇到这些天灾人祸大家总是显得那么无助,有相当一部分人就自认倒霉了。但是仔细想想,难道那些受害人就真的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些损失吗?在我们今天的案子当中,就真的出现了这么一位受害人——他被从高楼上坠下的烟灰缸砸伤,成了一名找不到砸人者的受害者。那么他的损失到底由谁来补偿呢?
新闻回顾
烟灰缸从天而降年轻董事长被砸成智力障碍
2000年,年仅33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长。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飞来横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凌晨1时多,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横祸从天而降。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不醒。
随后,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送往医院。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她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大的蓝色烟灰缸。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
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而这种脑栓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了一条命。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烟灰缸让郝跃付出了惨痛代价。经过鉴定,郝跃已形成三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发作让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
出院后,郝跃还经常到公司转一转,看着自己曾亲手创办的企业落败到今天这步光景,郝跃的心情极度复杂。实际上,受伤后的郝跃现在已经无法胜任单位的工作,而这个三口之家的顶梁柱也从此坍塌,巨大的生活压力一度让郝跃的妻子喘不过气来。的确,一个在街头没招谁没惹谁的人遭到如此变故,谁的心里都无法接受。
记者调查
无法断定烟灰缸为谁扔公安机关放弃立案调查
郝跃被砸的现场处于学田湾正街的65、67号楼下,这两栋楼的窗户都紧挨着马路。从郝跃被砸的伤情以及位置上来看,烟灰缸必然是从这两栋楼上扔下来的。但究竟是哪栋楼上扔下的呢?据上清寺派出所的民警介绍,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灰缸的条件,但是无法确定到底是谁扔的。
民警说,当他们赶到现场的时候,烟灰缸已经在群众中传递着看过了,所以上面原有的指纹已经被破坏,无法鉴定烟灰缸到底是谁家的。因此,公安机关停止了调查。但是,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不满。居民们都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到现在为止,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立案记录。但公安人员却说已经立案了。
据记者了解,上清寺派出所对这起烟灰缸砸人事件确实没有立案,也没有经过详细和认真的调查。那么,像这么一起案件,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究竟有多大呢?对此,上清寺派出所采取了回避态度。
肇事烟灰缸到底是谁家的?
没有立案无法找到元凶两栋楼所有住户成被告
对于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受害人郝跃并没有深究,而是状告了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的开发商——重庆渝开发公司,他认为开发商有监管权力。然而,开发公司认为郝跃的做法毫无道理。公司认为,因为商品房提供的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这个商品里它不附属有烟灰缸。烟灰缸只是业主在使用商品房的过程当中自己配置的一种设施,和公司无关。2001年12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郝跃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郝跃再次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这次的被告是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的所有24家住户。对此郝跃称,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2002年2月,渝中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法院也认为烟灰缸扔出来这肯定是人为的,郝跃是无辜的,他受到损害应该得到赔偿。那么究竟谁应该对郝跃进行赔偿呢?在被郝跃起诉的24户人家中,毕竟只有一家扔了烟灰缸。因为烟灰缸不可能从天而降,一定是有人从窗户里把它扔出去的。
于是,渝中区法院在审理中又展开了新一轮查证。
法院采取过错推定原则22家住户要赔偿17万
在调查过程中,24户人家纷纷表示自己家没有扔烟灰缸。经过查证,渝中区法院排除了两户人家。之所以排除,是因为这两户人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根本就没人居住,包括在烟灰缸事件的当天晚上。
除去这两户人家,另外还有22户人家存在扔烟灰缸的可能。因为这22户人家的窗户全部紧临马路,而且事发时窗户上均没有安装防护网。但法院对这22户人家的调查工作却没有任何进展。由于查无对证,在找不到是谁扔烟灰缸的情况下,渝中区法院采取了一个办法叫做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除了举证证明你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以外,你还要说出谁是侵权行为人,这样才能够免责。于是,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的住户纷纷找出种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扔烟灰缸的人,但也无法证明究竟是谁扔了烟灰缸。22户人家只要不举证证明谁是扔烟灰缸的人,大家都要承担责任。
2002年5月,渝中区法院作出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不分楼层高低,所有22户人家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总计为17万元。
所有住户不满判决结果郝跃至今一分赔偿未得
这一判决在居民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大家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服判决,随后,学田湾正湾65、67号楼的住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学田湾正街的22家住户对判决持抵触态度,在法院判决下达已4个多月的时间里,目前还没有一家住户缴纳对郝跃的赔偿款。
专家说法、本案说法
不是绝对公平但却相对公平
主持人:刘博士,我觉得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两头冤枉。这个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一个烟灰缸砸了,他特别冤。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二十几户居民每家赔8000多元,那些居民也觉得自己特别冤。如果无据可查,根本不知道烟灰缸是谁扔的,于是受害者真的可能面对着一个自认倒霉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手段吗?
刘俊海: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是当受害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说你没有明确的被告。第二种就是本案中的做法,法院不但受理此案而且进行了缜密的调查,在仍然不能发现真正的加害人的时候,推定整个楼的20多户居民对于这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赞同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因为这个做法实际上虽然不是一个绝对公平的判决,但是它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
相关案例
2001年6月17日,《今日说法》以“楼上楼下”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南京市民肖东身上的倒霉事。他刚装修的新房被二楼堵塞的下水道溢出来的水浸泡,无法入住,引起下水管道堵塞的是菜叶、抹布等生活垃圾。因为找不出这些垃圾是哪一户人家扔的,肖东将二楼以上的4家住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区法院根据推定过错和均分责任的原则,判定4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各支付2104元。
这两个案子有类似的地方,一个人犯错或者是几个人犯错,但是这个犯错的人未知。于是让一个群体来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对于这些没有扔烟灰缸的具体的家庭来说是不是就不太公平了?
刘俊海: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我想会是更大的不公平。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那么您怎么看这个原则?
刘俊海: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126条,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那么法院为什么不采信?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