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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法院对一新建筑(被告)对老建筑(原告)造成遮光的案件作出判决:以每平方米100元到200元不等价格对受影响的老建筑用户作出相应的赔偿。令人关注的是,此案的审理与以往相似案件判决有不同之处,即案中的“新建筑”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建筑,而以往的相似案件大多是以驳回原告赔偿要求而告终的。因此笔者仔细的阅读了相关报道,得出以下结论以告诉大家。
首先,以往相似案件的审理,只要新建筑手续合法,间距又符合当地的规定,一般不作侵权的判决。但这次判决新就新在法官认为,新建筑虽属合法建筑,但客观上确也影响了老建筑用户的采光,使这些用户的生活质量下降并可使身体受损,也使老建筑在市场的价值降低,因此,新建筑相关方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案件判决中所蕴含的司法理念令人欣喜。
一是新建筑对老建筑造成采光影响的,应属民事侵权。改变了以往只要新建筑手续合法就不属侵权的观念,现在则采用只要使老建筑用户原有生活质量下降,房屋价值受损的就属侵权事实存在,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符合生活实际情况,案件判决使人心服口服,有人性化的色彩。
二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应该说公平原则是贯串于民事活动始终的,此案在此原则的适用上也有新意,即新建筑虽证照齐全但“不能证明不对老建筑造成影响”,而事实上你新建筑造起来了,我老建筑贬值了,生活质量下降了,这就是影响,就是损失,你也就应该补偿。
三是举证上,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此案如要老建筑用户(原告)对采光的影响举证则有相当的难度,在国内对采光也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情况下,如一味要原告举证就有点不合情理。法院在案件中则采用依职权下现场,用“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影响的不同作出不等的赔偿额。
应该说,上述案件的判决,不仅在司法理念的运用上有新意,而且对房地产的规范发展及相关案件的公平审理上,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